項目 | 行號 | 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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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稱及規定 | 商行、實業(企業)社、工作室 (同縣市不可重複) | **有限公司 (全國不可重複) | **股份有限公司 (全國不可重複) |
資本證明及簽證 | 一定限額(25萬以下) 不需驗資證明 | 須驗資證明並經會計師簽證 | 同左 |
股東人數 | 獨資1人合夥2人以上 | 1人以上 | 兩人以上 |
股東決議方式 | 負責人同意 | 全部股東同意 | 視一般或特別或全體股東全部同意 決議方式有不同 比例股權同意 |
股東責任 | 無限清償責任 | 以出資額為限 | 以出資額為限 |
使用發票 | 可申請免用 (但限小規模營業人) | 要 | 要 |
股東綜合所得稅 | 獲益當年度增加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| 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稅 | 同左 |
一般 | 閉鎖性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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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人數 | 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政府、法人股東 | 股東人數不可超過50人 |
股票發行 | 有面額 | 有面額或無面額 |
可否以信用或勞務出資 | 不可 | 可 |
股權轉讓 | 自由轉讓 | 章程中限制轉讓 |
特別股及表決權 | 一股特別股換一股普通股;一股一權 | 特別股: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;一股特別股得換多股普通股 |
盈餘分配 | 每年一次 | 得半年分配一次 |
可轉換公司債 | 限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| 可 |
備註:
備註:
依有限合夥法第3條規定,有限合夥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,不得成立。故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經預查核可後,應由有限合夥代表人檢具下列應備之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。
一般創業初期常常因為業主不黯財稅規定,而容易造成將來不必要的困擾(如:漏稅處罰、未具備完整的會計帳簿觸犯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等,以及與銀行融資貸款不易),故除非是小規模營業人,較可以不聘請專職會計人員,其餘者應該聘任專職會計人員來處理日常之財稅庶務,再搭配一間可以信任之會計師事務所合作,才能夠讓事業走的更加穩固。
(所得稅法第75條)
(財政部76.1.8台財稅第7563117號函)
(財政部83.8.17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)
(財政部97.1.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函)
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,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,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,負責人(清算人)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。
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 | 行號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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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 (負責人) | 要 (除非負責人已在其他單位擔任員工或負責人) | 同左 | 同左 |
健保 (員工) | 要 | 同左 | 同左 |
勞保 (負責人) | 可不用 | 同左 | 同左 |
勞保 (員工) | 低於(含)4人 不強制要勞保 | 同左 | 同左 |
退休金 | 要勞退新制 | 同左 | 獨資負責人可不用勞退新制(員工要) |